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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人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人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55号)


  《克拉玛依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入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执行。

  2003年12月8日

  克拉玛依市动物及动物产品市场准人和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进入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经营秩序,确保市民食肉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贩运、屠宰、销售等经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本办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生皮、原毛、精液、胚胎、种蛋以及未经加工的胴体、脏器、血液、脂、绒、骨、角、头、蹄等。
  第四条 市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市场准入和经营秩序的综合管理,组织协调有关工作。
  第五条 市农林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进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准入产地和定点屠宰场的资格认定,以及检疫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我市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准入条件和标准;
  (二)组织对拟进入我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准入产地、定点屠宰场的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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