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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于10日内提交。
  第二十一条 工伤认定申请人申请材料完整或者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对提供的证据、事故伤害及其他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用人单位、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时,应当出示证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有关单位和事故现场;
  (二)依法查阅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三)对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
  第二十四条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1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证据;逾期未提交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结论。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向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送达《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和不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并向工伤职工核发《工伤(亡)职工证明书》。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全市参保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日常劳动鉴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以下鉴定工作: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
  (二)生活自理能力鉴定;
  (三)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四)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疾病与工伤关联的鉴定;
  (六)供养亲属无劳动能力鉴定;
  (七)职业康复的确认;
  (八)接受委托的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内伤残治愈者,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提交《工伤(亡)认定结论通知书》、《工伤(亡)职工证明书》、诊断证明、病历以及与职工工伤医疗有关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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