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16号)
《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日
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以及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的职工有权依据
《条例》、
《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向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工伤保险工作。各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工伤保险事务的承办工作。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六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七条 工伤保险费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
工伤保险行业差别缴费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确定的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费率和不同行业的基准费率,结合我市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市、石油局及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核准的经(主)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跨行业经营的,按所跨行业对应的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于次年1月31日前将本单位上年度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名单、缴费期限、缴费情况、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及发生工伤事故等情况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日,公示情况报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按时足额向所申报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会同市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费率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