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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56号)


  《克拉玛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2月5日

  克拉玛依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克拉玛依市城市内的一切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装修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对装饰装修进行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业管理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施工单位,是指接受装修人委托对住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具备相应资质或资格的建筑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本规定所称物业管理单位,是指管理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或承担相应职责的组织。
  第四条 住宅室内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规划、环保、环境卫生、消防和公共安全的要求。
  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施工规程进行,不得妨碍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依法进行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
  第五条 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对象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责令改正。
  (四)对违法的装饰装修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 市建设(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施工单位的行业准入资格,指导、协调家庭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依法开展行业自律工作,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做好施工单位技术人员的培训、劳动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核发、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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