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事业编制人员的奖惩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安排、调动的人员,就地免职,不再享受原职级待遇,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忠于职守,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谋取不正当利益。凡违反者,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加强经费预、决算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财务收支情况,主动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
第十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财务管理规定:
(一)实行钱、帐分管,节约开支,严禁公款私存或私借公款长期不还。
(二)按季度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表。
(三)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不得自行变更标准。
(四)加强对所属经营单位的领导,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办事机构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监督和指导,杜绝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因公外出的,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差规定的统一标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由市人民政府投入驻外办事机构的资产,产权归市人民政府所有。
第二十三条 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按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资产损毁或流失。
第二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加强对其经营单位资产及财务等各项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各驻外办事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