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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公文管理制度。妥善管理各类公文,严格签收、登记工作制度,文电传递应及时、准确、安全、保密。
  (四)印章管理制度。行政公章应指定专人妥善保管,使用公章须经主任或副主任同意,建立并完善用印批准登记制度;未经办事处领导批准,不得制作加盖行政公章的空白信函。
  (五)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做好基础建档和档案目标管理工作。
  (六)请销假制度。驻外办事机构主任离开驻地3天以上的,须按规定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副主任及其他工作人员请假,须经办事处主任批准。
  使用公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由驻外办事机构主任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
  (七)奖惩制度。完善用人机制,充分调动全体人员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奖勤罚懒,使全体工作人员爱岗敬业。
  第十二条 按要求参加市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召开的会议,确保会议精神的全面贯彻落实。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立、调整和领导职数、内部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并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文件确认。
  驻外办事机构领导干部的调配、选拔、任用,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中共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办理。
  驻外办事机构聘用人员,应事先提出意见,由市劳动、人事及有关部门核定。
  第十四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退休人员管理,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退休政策的规定执行。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因特殊原因需延长工作期限的,须经市政府党组同意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驻外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奖惩,属国家公务员系列的,严格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奖惩暂行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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