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驻外办事机构职能
第七条 驻外办事机构主要职能:
(一)按照市委、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和要求,与驻地各级党政机关及有关部门开展工作联系,代表市人民政府办理有关事务;
(二)宣传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成效及发展前景,围绕招商引资、引进人才与技术合作交流等内容,开展牵线搭桥工作;
(三)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并高质量地反馈有利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政策法规、经济动态、科技成果等各方面的信息;
(四)办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及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交办的工作事项和驻地党政机关要求驻外办事机构完成的有关事宜;
(五)负责市领导,市、区各单位公务人员和本市就医、疗养、探亲、旅游及其他外出人员的接待服务;
(六)对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的我市其他各类办事机构及企事业单位,履行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七)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因地制宜开展创收活动;
(八)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接受市人民政府及驻外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 凡驻本市中央企业在克拉玛依以外地区设立办事机构的,因对外工作联络需要使用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名称时,须事先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同意使用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名称的函件。
对获准使用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名称的,仅限于对外工作联络,不得以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九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条 驻外办事机构实行主任办公会或办事处处务会制度,办公会(处务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建立健全下列各项制度:
(一)学习制度。通过时事政治、科学文化和法律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服务意识、市场意识与法律意识。
(二)请示汇报制度。每年1月10日前,应以书面或传真方式,向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相关部门报送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安排;重大事项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