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52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2003年11月23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人民政府驻外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进一步发挥驻外办事机构的“窗口”作用,实现驻外办事机构各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驻外办事机构是市人民政府加强与外界政务联系和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综合事务性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立、撤并或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立、撤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政府办公室为驻外办事机构的主管部门;市政府秘书长履行对驻外办事机构的领导职责。
驻外办事机构向市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问题由市政府秘书长提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应建立与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联系制度,指导、监督并积极支持驻外办事机构的工作,应重点围绕以下方面加强管理:
(一)对驻外办事机构的制度建立与落实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驻外办事机构的设置、撤并、调整和各项管理措施的落实提出具体方案;
(三)对驻外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针对驻外办事机构的管理,适时开展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为市政府领导当好参谋;
(五)负责各驻外办事机构间的工作协调和驻外办事机构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六条 驻外办事机构应牢固树立为克拉玛依市率先在自治区实现现代化服务的意识,团结进取,务实高效,勤政廉洁,勇于开拓,优质服务,充分发挥“窗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