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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来克进行公务活动的其他客人,由市政府接待;
  (五)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副职及所属处、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来克进行公务活动的,由市政府各委、办、局负责对口接待,并报告市政府办公室;
  (六)县(市)、区领导或代表团来克进行公务活动的,原则上由区委、区人民政府负责接待。
  第八条 接待规格和标准:
  (一)接待正、副省级领导,住房安排套间,每人每天按回单位能够报销限额标准收取房费,差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补贴;工作餐按100-80元/天人标准安排,宴请按120-100元/人标准安排。同时根据需要安排好值勤保卫人员和保健医护人员;
  (二)接待正、副厅(局)级领导,住房一般可安排套间,每人每天按回单位能够报销限额标准收取房费,差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补贴;工作餐按80-70元/天·人标准安排,宴请按80-70元/人标准安排;
  (三)接待副厅(局)级以下领导,住房一般安排标准间,每人每天按回单位能够报销限额标准收取房费,差额部分由接待单位补贴:工作餐按60-50元/天·人标准安排,宴请按60-50元/人标准安排。
  市政府的公务宴请,应在规定标准内招待新疆地产烟酒,不得招待各种国产名酒、进口烟酒,招待饮料应控制在每瓶(盒)4.00元以内,宴请的酒水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宴请标准的30%。
  客人司机一般安排工作餐,标准为50-60元/天人。
  第九条 市政府公务接待活动陪同就餐及参观人员由主管市领导审定,一般按客人总数的三分之一控制。
  第十条 市政府公务接待工作中,不得向各级领导干部和随行人员赠送礼品;不得用公款在营业性歌厅、舞厅等安排娱乐活动;不得用公款安排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第三章 接待地点

  第十一条 市政府公务接待活动原则上安排在市迎宾馆。因市迎宾馆接待能力无法满足等客观条件限制,确需更换接待地点的,须事先报经市政府秘书长批准。
  第十二条 市迎宾馆作为市政府公务接待工作的指定单位,应不断加强管理,规范服务,保证依法经营、设施完好、食品卫生、安全措施到位,确保市政府公务接待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用户满意。

第四章 接待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由市政府负责接待的公务活动,接待方案由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市政府秘书长审阅后,报主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执行。其中,副省级以上领导和重要客人的接待方案,须报请市长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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