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51号)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3年11月24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接待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公务接待工作,根据国务院、自治区和市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秘书长负责市政府公务接待的统一协调工作.各部门行政正职为本部门公务接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视来宾情况,市政府的公务接待工作分别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具体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坚持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对口接待的原则,做到友好热情、周到礼貌、朴实节俭。
第四条 市政府公务接待的范围如下:
(一)国家领导人;
(二)国务院部委领导及公务人员;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
(四)自治区厅、局、委、办领导及公务人员;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兄弟地、州、市、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及公务人员;
(六)前来我市从事教学、科研、访问或其他公务活动的专家、学者及社会知名人士;
(七)友好国家及香港、澳门、台湾的访问团体和学者;
(八)其他需列入市政府公务接待范围的。
第五条 市政府公务接待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二章 接待分工、规格和标准
第七条 接待分工: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正职以上领导按照市委的统一安排组织接待工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自治区各厅、局、委、办正职及疆内各地、州、市行政领导来克进行公务活动,由市政府接待;
(三)国家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行政领导或代表团来克进行公务活动,由市政府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