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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46号)


  《克拉玛依市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0月29日

  克拉玛依市困难劳动模范帮扶办法(试行)

  为了大力弘扬劳动模范(以下简称“劳模”)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勇于奉献的时代精神,充分发挥新时期劳模的榜样作用,切实帮助劳模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形成全社会尊重劳模、关心劳模的浓厚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克拉玛依市、石油局、油田公司、独山子石化公司、克拉玛依石化公司、克拉玛依润滑油厂等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所属各企业单位范围内,由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或认可的全国劳模、省级劳模;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劳模认定文件认定的部委级劳模(由国家人事部、有关部委及行业性全国工会组织联合表彰);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含原石油部)授予的劳模;连续三次荣获市局劳模称号的;服役期间由中央军委、各大军区授予荣誉称号或记一等功的军转人员(以上称号应是连续多年保持荣誉的,不含被撤销荣誉称号者)。
  二、范围和标准
  1、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300元者,补足300元,每半年集中发放一次。
  2、劳模本人患严重疾病或因病施行重大手术(主要指各种恶性肿瘤及严重肝病、尿毒症、血液病及器官移植、假肢安装、人工假体植入、心脏直视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一次性补助3000元。
  3、严重外伤或疾病造成终生严重功能障碍或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为伤残等级1-4级者,一次性补助2000元。
  4、劳模逝世,发放一次性抚恤补助金1000元。
  5、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基本生活困难者。
  三、资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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