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将监督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从业人员。
(7)领导小组成员要经常深入一线检查指导工作,及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加强监督检查,每年确定一批重点单位、重点路段,限期整改。
(8)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9)落实国务院关于交通安全工作专报制度。从2004年起,市人民政府每年4月、7月、10月的5日前,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专题报告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
(10)落实发生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检查制度。如果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在20日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
(11)组织、指导、协调公安、农机部门落实农用运输车和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管理职责。从5月1日起,公安部门负责办理农用运输车牌证及驾驶证,不再办理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农机部门负责办理拖拉机牌证及驾驶证,不再办理农用运输车牌证及驾驶证。
2.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1)认真履行代表政府开展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在道路交通安全综合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2)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各行业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有关部门,不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加强检查指导,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3)与公安、交通、建设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创建“平安大道”、实施“畅通工程”工作。
(4)牵头协调公安、交通、建设等部门做好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的排查整治工作;对己治理的路段进行验收,对不合格的进行重新改造;对新建、改建道路进行交通安全评价和验收,确保符合通行要求,防止出现新的危险路段;对发生两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事故多发点、段进行安全论证,及时采取相应整改措施。
(5)联合相关部门加大对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查处力度,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格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6)配合公安等部门,加强对交通违章、交通肇事抄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公安部门职责。
(1)认真履行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做好参谋、组织、协调、联络、承办、督办等各项具体工作;牵头召开道路交通安全联席会议,定期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通报交通事故预防工作情况,研究预防对策和工作措施,形成会议纪要,报送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提请协调领导小组督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范围管好自己的事,分级负责,分头行动,全面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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