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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29号)


  为贯彻实施《克拉玛依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合理确定工伤保险费率,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初次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准费率执行,即:用人单位属一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用人单位属二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用人单位属三类行业的,费率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2%。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详见附表。
  二、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石油、石化等企业,将费率调整为:一类行业的费率为0.5%,二类行业的费率为0.6%,三类行业的费率为1%。
  三、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费基数和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难以确定工资总额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用人单位工商登记的经(主)营项目所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确定缴费费率。跨行业经营的,按所跨行业对应的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其缴费费率。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费率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2004年4月19日

  附件: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

类别

行  业  名  称

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住宿业,餐饮业,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电信和其他传输服务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卫生,社会保障业,社会福利业,新闻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音像业,文化艺术业,教育,研究与试验发展,专业技术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城市公共交通业

房地产业,体育,娱乐业,水利管理业,环境管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林业,农业,畜牧业,渔业、农、林、牧、渔服务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医药制造业,通用机械制造业,专用机械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制品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其他建筑业,地质勘查业,铁路运输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心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其他采矿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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