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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公证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一)办理国内经济公证;
  (二)办理国内民事公证;
  (三)办理涉外经济公证;
  (四)办理涉外民事公证;
  (五)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六)办理保全证据、提存公证;
  (七)办理抵押登记、清点、封存样品;
  (八)受聘担任公证事务顾问,解答法律咨询;
  (九)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国际惯例,办理其他与公证有关的法律事务。
  三、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克拉玛依市公证处由行政单位整体改为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法人。公证收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公证收费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也不再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二)市公证处原列入行政编制的四名公证员原行政编制一律改为事业编制。
  (三)公证处改制后,占事业编制人员的人事管理由人事部门和市司法局按事业单位现行的人事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公证处聘用的不占编制的人员由公证处自行管理。
  (四)公证处改制时,对其拥有、使用的财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审计、财政部门对其资产进行界定。
  (五)市公证处改制后,要建立法人财产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改制当年缴入专户的收入扣除当年支出部分所剩余的资金,属公证处的收入,划归公证处的账户。改制后不继续使用现有的办公设备及低值易耗品等国有资产,继续由司法局使用和管理这部分国有资产。办公场所自改制之日起搬出市司法局办公楼,由市公证处另选办公场所。
  (六)改制后的公证处要在市司法局的督导下建立事业发展基金、执业风险基金、职工福利等项基金,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收入要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原则,确保公证处的长远发展。
  (七)改制后的公证处,人员实行聘任制。公证处主任由在职公证员选举产生,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公证处的其他人员经公证处领导集体研究后由主任聘任。
  四、规范和完善公证处内部运行机制
  (一)市公证处实行主任负责制。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公证处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制度等自律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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