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围堵、冲击党政机关;
(二)拦截公务车辆、堵塞交通;
(三)静坐、下跪、长时间滞留;
(四)打横幅标语、散发传单;
(五)纠缠、威胁、侮辱接访工作人员;
(六)殴打接访工作人员;
(七)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八)打、砸公物,聚众闹事;
(九)其他严重影响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六条 克拉玛依市成立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是处置异常上访的领导机构,负责协调处置克拉玛依市及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异常上访事件。
领导小组组长由负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党政领导担任,成员由市委办公室、政府办公室、石油管理局办公室、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石油管理局治保中心、纪检、政法、信访、公安、民政以及其他驻市单位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政府信访办公室。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了解掌握异常上访的动态,向领导小组汇报异常上访事件的具体情况,及时赶赴现场疏导、处置异常上访问题及其他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异常上访处置预案并负责具体落实。
第七条 发生异常上访,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上访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及时赶赴现场,配合信访等有关部门维护秩序。
上访人单位或主管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有针对性地做好上访人的思想工作,及时劝离上访群众。
到市、局、油田公司等机关异常上访的群众,其所在或所属单位接到通知后,分管信访工作及相关部门的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协助信访、公安等部门做好疏导、劝返等工作。
第八条 上访人员出现本规定第五条第一至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经信访部门工作人员或治安保卫人员劝阻、教育无效的,信访部门应及时向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报告,由处置异常上访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依法制止。
上访人员出现本规定第五条中第六、七、八项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对预谋、策划、煽动、组织群众闹事者,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