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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3]45号)


  《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3年10月24日

  克拉玛依市处置异常上访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及时疏导、妥善处理异常上访事件,切实保障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克拉玛依市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克拉玛依市各级党政机关及驻市石油、石化企业及其他企事业单位机关。
  第三条 处置异常上访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上访群众合法权益原则;
  (二)坚持首访责任制原则;
  (三)信访第一责任人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四)疏导教育、耐心劝离原则;
  (五)快速反应、及时果断处置原则;
  (六)慎用警力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所指异常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非正常、不合法上访,影响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正常工作秩序的行为。
  第五条 异常上访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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