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防办等四部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24号)
现将市人防办等四部门《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4月2日
关于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防办、市发展计划委、市建设局、市财政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凡在克拉玛依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均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要按照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本通知所称民用建筑系指住宅、宾馆、旅馆、招待所、商品房;大专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学楼及附属设施;医疗用房及其附属设施;办公楼、科研楼、综合楼的非生产用房部分;市场、商场、商店,厂区范围内的宿舍、办公楼、文娱生活设施等非生产用房;文化馆、影剧院(场)、各类体育场馆、图书馆、少年之家、游乐场(园)等文娱体育活动场所及其附属设施;车站候车室、机场候机楼;商用仓库、民用车库;旧城改造、住宅小区、商业网点门面;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其他非生产性建筑。
二、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第一项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