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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首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事项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首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事项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4〕30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根据新政发〔2003〕76号文件要求,市人民政府组织对所属工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市人民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审查,决定首批对市人民政府27个(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1个)部门的112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确认(实施主体及事项详见附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已依法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在《行政许可法》生效之际,按照《行政许可法》三十条规定,将具体实施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进行公示。
  二、实施行政许可涉及收费的,实施机关应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并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不得违法收费。对违法收取费用的,将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三、凡今后依法新增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在实施之前将适用依据和实施方案,报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审核,并按程序提请确认。未经确认的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实施。
  四、各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实施行政许可的部门要高度重视,并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的程序操作规范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机制,以保障各项法定制度的落实,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
  五、各区人民政府应抓紧完成行政许可事项的确认、公布工作。

  2004年6月29日

  附件:
首批予以确认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及事项(共112项)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共1项)
  (一)基本建设固定资产投资的许可
  适用依据:《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82号)第十六条
  二、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共1项)
  (一)定点屠宰场所的审批
  适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38号)第五条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5项)
  (一)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
  适用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二)初、中级职业技能鉴定审批
  适用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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