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采取带资分留安置方式的,可由职工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按评估价值购买企业资产,使用土地可按新克油党发[1999]2号文件规定执行。
4、企业可通过开展多种经营等渠道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5、对原粮食企业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提前退休(职)的政策。对于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退职条件的,可办理因病提前退职手续。
在改革过程中,对企业分流、安置人员所需资金不足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粮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市财政要积极给予支持。应切实把粮食企业职工统一纳入地方社会保障体系,确保国有粮食企业改革顺利进行。
五、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认真处理好离退休职工、职工家属及遗孀的生活保障问题。对于粮食企业离退休职工未纳入社会统筹的费用(如:水电暖补贴、物业管理费、遗孀家属医疗费补贴、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护理费、丧葬费等),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可通过预留资产或资金的方式来解决。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暂由重组改制后的企业进行管理,待将来我市离退休职工统一实行社会化管理后再一并解决。
妥善解决粮食企业“三老”(老人、老粮、老帐)问题。通过做好企业人员分流安置工作、离退休职工生活保障工作和处理好粮食系统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解决“老人”问题。企业在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优惠政策的同时,应加大促销力度,加快对“老粮”的消化。对粮食企业的财务挂帐问题,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逐步进行清理和消化。
六、积极培育粮食市场体系,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管理
(一)要按照市场形成和发展的规律,加大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力度,积极引导大宗粮食贸易进场交易。同时,要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网络建设,搞好粮食质量标准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社会化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现代交易形式,努力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粮食流通效益。
(二)粮食企业要积极开展地区间的粮食调运和销售,实现代购、代销、代储或联合经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合理配置粮食资源。对粮食购销企业与粮食加工企业联合经营,扩大粮食销售,农业发展银行要给予贷款支持。
(三)加强粮食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要加强对粮食生产、储存、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质量和安全监督,严格市场准入制度和退出制度,维护正常的流通秩序。粮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粮食收购企业收购资格的审查,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多种所有制企业从事合法的粮食收购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粮食、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有关部门严厉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支持粮食市场的培育和粮食产业化经营,加强对“订单农业”合同的监管,防止合同欺诈,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卫生、质检、工商、粮食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加强对粮油品质的监管,大力开展放心“米、面、油”活动,规范粮食市场秩序,确保粮食食品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