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快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进一步完善粮食购销政策
(一)2003年6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在2002年放开乌鲁木齐、克拉玛依等6个地州市粮食市场的基础上,在全疆范围内放开了粮食收购、粮食市场和粮食价格,全区粮食购销完全市场化。在粮食生产和流通依靠市场调节的情况下,按照粮食工作专员、州(市)长负责制的要求,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采取必要的扶持措施,支持和鼓励我市国有粮食企业在粮食产销区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关系,逐步将大宗粮食交易通过合同契约关系稳定下来,保证市场需求的粮源。
(二)农业发展银行要积极支持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有效益”的原则自主经营。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退出保护价范围粮食的,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供应粮食收购资金。对在改制过程中基本符合条件、有一定风险保证的企业在收购粮食时,要适当给予贷款支持。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进行异地粮食购销,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相应的贷款支持,具体办法待自治区农业发展银行制定出台后执行。
(三)促进粮食顺价销售。自治区取消粮食指导性销售和调拨计划以后,我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坚持粮食顺价销售,狠抓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奖惩责任制,加大粮食轮换促销力度,做好粮食转化工作。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降低成本,促进粮食顺价销售。
三、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
(一)建立健全市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粮食购销市场化以后,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储备粮和自治区级储备粮指标的同时,为确保市场供应,作为粮食主销区的我市要尽快健全市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按国家规定充实地方粮食的实物储备,不搞以“借钱”代替“储粮”,要保持6个月销量的粮食库存。作为粮食纯销区,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应建立一定规模的市级储备粮油,当出现粮食供应不足、市场粮价发生较大波动时,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油,以保证粮食供应,平抑市场粮价。
(二)完善市级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根据我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市级地方储备粮和经营周转粮实行分开管理。市级储备粮粮权属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地方储备粮的总量、品种计划,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制定下达,同时对计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要做好市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和抛售等具体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市级地方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我市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完好,调得动,用得上。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另行制定下达。
四、加大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