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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3]78号)


  今年以来,我市车辆安全事故频发,给国家财产和个人生命造成了无法挽回的重大损失。为了有效避免各类车辆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切实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市行政事业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对各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本单位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各单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本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对本单位的车辆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二、各单位应建立日常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内容、工作规范、工作标准和检查监督,并将工作制度上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每年对各单位的车辆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单位应建立车辆安全管理档案,明确将每一部车的年检情况、日常检查维修情况和各类事故情况记录在案。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每季度对各单位的车辆安全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对未按要求建立档案的,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
  四、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各项用车管理规定。重点是: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公车执行公务,严禁副县级以上领导以任何借口独自驾驶公车外出,严禁将车辆交由非专职驾驶人员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凡违反规定的,应追究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五、各单位应进一步规范长途用车行为。凡长途用车,事前应合理安排驾驶人员,并对车辆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和轮胎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严禁疲劳驾驶,严禁故障驾驶。凡长途用车,必须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员不系安全带的,乘坐人员有权拒乘;前排乘坐人员不系安全带的,驾驶人员有权拒载。凡冬季长途用车300公里以上的,应最迟在每日下午上班前出车;因工作需要确需在下午上班以后出车的,须由出差人员所在单位领导报请主管市领导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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