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53号)
《克拉玛依市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8月30日
克拉玛依市电子文件归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电子文件归档管理,保障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档案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可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履行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数字形态记录,它是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存储于磁带、磁盘或光盘等介质,主要依赖于计算机等数字设备识别、处理,并可以进行网络传递的代码序列。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经过鉴定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归档电子文件。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要明确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分管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各单位档案部门要根据本暂行办法,建立工作制度和档案工作网络,负责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电子文件从形成到归档的管理过程中,应明确职责,责任到人。电子文件的形成、承办、运转、整理等工作一般由承办(业务)部门负责;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日常监督、指导和保管、开发利用等工作,通常由各单位办公室、档案部门负责。
第七条 为保证归档电子文件的完整、真实和有效利用,从电子文件产生时就应按制度严格要求,妥善管理。确保其不散失、不损毁、不失真。
第八条 各单位归档的电子文件,应与其他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档案部门要配备与业务部门兼容的计算机系统,使归档的电子文件能有效机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