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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排查整治的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召开动员会,落实公安、消防、安监、监察、教育、建设、文化、卫生、民政、经贸、工商、旅游、农牧、广电和行政执法等有关职能部门在排查整治工作中的责任和分工,定期召开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会议,组织开展督查落实工作,研究、分析、解决排查整治存在的问题,对领导不力的,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排查整治按照宣传发动、单位自查整改、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和政府挂牌督办5个方面进行。
  (一)宣传发动(时限为9月16日至9月21日)。
  各区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告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的范围、内容和要求,大力宣传其重要性和意义。各职能部门、各大企业也要组织单位内部的安全、宣传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各区政府应组织召开动员大会,以签订责任书等形式,落实相关职能部门在此次治理中的责任分工,向本辖区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下发《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明确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法、标准和法律责任。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建立完善火灾隐患投诉查处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
  (二)单位自查整改(时限为9月22日至10月9日)。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职能部门要按照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开展全面细致的对照自查。对已整改和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认真登记备案,并如实填写《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上报行业主管部门;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应将《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上报当地火灾隐患排查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属于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的,由企业自行填写;其他单位应当报请所在区人民政府;医院、养老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易燃易爆单位等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自身确无能力解决的,上报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三)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复查(时限为10月10日至10月25日)。
  教育、建设、文化、卫生、经贸、民政、工商、旅游、广电、农牧和行政执法等部门以及各区政府、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要确定专人及时整理、归档所属单位上报的《单位火灾隐患自查整改承诺书》,由主要领导带队按照各行业、系统消防安全管理标准或办法对相关单位逐一检查,对复查中发现未整改的火灾隐患,要督促其落实整改资金、期限和责任人;对复查中发现在自查整改中不履行职责、弄虚作假和拒绝整改的,应当依法依纪给予相关消防安全责任人或其他责任人员行政、纪律处分。在复查工作中,市文化局、行政执法局对设置部位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取消其文化经营许可证;市教育局应督促所属学校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提高青少年儿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市旅游局对检查或经公安消防机构通报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星级宾馆,按有关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市卫生局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医院,应降低其医疗机构等级;市建设局、行政执法局对检查发现及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临时建筑或严重危及消防安全的违章建筑,予以强行拆除;市广播电视局对一些典型的火灾案例、重大的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曝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消防安全条件不达标的经营性单位,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370号令)的具体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复查整改结束后,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所属单位自查和本部门复查情况报市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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