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62号)
市公安局《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贯彻实施。
2004年9月23日
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公安局 二○○四年九月)
近年来,通过连续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优化,重特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了有效遏制。同时,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当前我市消防安全工作仍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个别单位严重漠视消防安全,冒险经营,违章作业,不断产生隐患;二是一些火灾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危及消防安全;三是社会化消防安全责任制还存在落实不严格、不到位、不规范的现象;四是专项治理工作中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扎实有效地整改火灾隐患,为建国55周年和即将来临的“十一”黄金周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根据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方案》(安委字〔2004〕2号)和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04〕28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安排如下:
一、排查、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由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克政办发〔2004〕43号文件中已确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督查全市整治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具体负责全市排查整治工作信息的上传下达和汇总上报工作。
(一)各区人民政府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原则上由各区人民政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各区人民政府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应根据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和本《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组织督促所属街道和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教育、建设、文化、卫生、经贸、民政、工商、旅游、广电、农牧和行政执法等行业主管部门应成立本行业、本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动员会,组织所属单位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