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卫生部门
1.对采供血机构的核查。一是对采供血行为的核查,重点检查无偿献血者体检记录、采血间隔、血液检测情况;一次性采输血器材的采购、使用、回收、处置和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二是血液供应的核查,检查血液供应量和去向,以及血液采集、供应记录。三是血液检测、筛选、诊断试剂的采购、使用、保存等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
2.开展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核查。检查用血来源是否存在擅自采供的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紧急用血情况,目前仍自采自供临床用血的血液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一次性采输血器材来源、使用、处置情况,血液检测、筛选试剂的使用保存情况以及血液检测记录、血液供应量和去向。
3.发现采供血机构和临床用血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厉查处;要根据部门职责,及时向药监、公安、监察等部门提供相关线索和移交相关案件。
(二)药品监督部门
严厉查处非法制造、回收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法收购原料血浆等违法行为。对收购手工采浆生产血液制品的企业,按照制售假劣药品处理,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部门
涉嫌犯罪的由公安部门立案侦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采集血液、原料血浆的犯罪行为和组织他人卖血(浆)等违法犯罪行为。对拒绝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
(四)监察部门
会同卫生行政主管等部门,对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在义务献血中组织外单位或社会人员冒名顶替献血的行为予以查处,并依法依纪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力及采供血秩序混乱、非法采供血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
五、时间安排
(一)准备阶段(8月10日-8月15日)。
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部门协调分工。
(二)检查阶段(8月15日-8月31日)。
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采(供)、用血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三)整改阶段(9月1日-10月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