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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四)当出现特急状况时,除采取紧急状况时所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实行价格干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2.实行居民定量供应。根据事态发展和粮源状况,确定居民定量供应的标准和范围。居民凭户籍管理凭证或身份管理凭证到政府指定的粮食企业或零售网点购买。

  3.实行临时市场管制。由市人民政府下令临时关闭粮食市场,并由有关部门强行征购社会现有粮食资源,统一分配供应。

  第二十三条 应急终止。

  在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终止粮食应急预案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 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我市实际情况,在保持现有市级储备粮规模的基础上,应以当地粮食加工龙头企业为重点,建立一定数量的商品周转粮库存,改善粮食仓储和加工设施条件,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确保全市粮食安全。

  第二十五条 各级有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各种储备粮的监管工作,定期对各级储备粮开展清仓查库,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完好。

  第二十六条 严格储备粮轮换制度。储备粮轮换应严格按计划执行,提前落实粮源,边进边出,确保储备粮的数量和规模。储备粮轮换销售应积极推行市场竞价销售,并分批适时轮出,防止“逆向操作”。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市成品粮储备、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制度。市、区要按自治区有关规定,通过粮食经营企业、加工龙头企业和批发大户等多渠道落实。

第七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八条 评估和改进。

  应急工作终止后,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及时评估、总结应急工作及处理效果,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机制。

  第二十九条 应急能力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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