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出现紧急情况,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研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迅速部署应急行动。
4.组织指导新闻媒体做好正面宣传报道。
(二)市有关部门接到市粮食应急指挥部通知后,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应急程序。
(一)当出现警戒状态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市场监控。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加强对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掌握全市粮食库存数量及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分析原因,预测其动态走势,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
2.加强市场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粮价、非法加工和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卫生标准的粮食等违法经营行为,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二)当出现紧张状态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立即组织指定的加工企业加工粮食,并通过指定的粮店、大型零售商店和连锁店等销售网点,投放和供应粮食。按照“先前方后后方、先部队后地方”的原则,确保当地驻军和居民粮食供应。
2.立即组织采购,做好粮食调配。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当地粮食经营者筹集粮源,并认真做好本地区和跨地区粮食调配,安排好运输线路和运输工具。
3.加强粮食市场动态实时监测,分析原因,科学预测市场走向。
4.及时组织指导有关新闻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尽快消除社会不实传闻和消费者恐慌心理,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依法打击造谣惑众者。
(三)当出现紧急状况时,除采取上述措施外,还应采取以下措施:
1.动用储备粮供应市场。
若当地粮食商品库存不足,且采购和调配粮食不能满足市场需求,预计将很快出现断粮时,由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如市级储备粮不能满足应急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自治区级储备粮。
2.市人民政府根据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意见,向有关粮食主产区商调应急粮食。
3.在遭受特大自然灾害的紧急状态下,对有困难的重灾户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