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仍不能稳定市场的,则依法采取全市粮源统一调配、居民定量供应等其他必要的粮食应急供应措施。
第五章 应急工作流程
第二十条 应急准备。
(一)充分利用粮食等部门现有网络系统,建立粮食供求行情监测、预测和预警信息反馈机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作出预警报告。
(二)落实粮食储备库存和社会存粮情况,确保掌握必要的粮源。
(三)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供应保障系统。
1.落实应急粮源。积极组织粮食采购,做好粮源调配。组织当地粮食经营者或通过粮食批发市场筹措粮源。应急粮源主要包括最低商品粮周转库存、原粮储备、成品粮储备。成品粮储备、商品粮周转库存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粮食应急需要适量安排。
2.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根据自治区的要求和我市实际,提前指定落实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加工企业,并积极支持定点粮食加工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保证辖区内的粮食加工能力基本满足应急加工的需要。
3.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设置粮食应急销售或发放网点。应急供应网点应提前委托当地国有粮店、大型商场、连锁超市等企业承担。进入应急状态后,网点不足时可由应急指挥部临时增设,原则上一个乡镇(街道)要有一至二个应急供应点。应急加工点和应急供应点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4.完善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应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的布局整合利用社会资源,规划和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搞好运力、运输线路、存放点、运输工具等计划编制,确保特殊情况下应急粮食的运输。
第二十一条 应急响应。
(一)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办公室应急响应工作程序:
1.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有关部门的紧急报告后,立即做出准确的判断,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
2.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紧急情况报告和值班制度,及时派员深入粮食市场调查,将应急信息及时向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向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向自治区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