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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第十三条 加大市场监测力度。进入应急状态后,应急指挥网络的联系电话24小时开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建立信息日报制度。加强对重点网点的监测,及时将粮食购销价格及库存情况报市粮食应急指挥部。

  第十四条 增加本市零售企业货源渠道,扩大市场粮食投放量。动员本市零售企业,利用原有渠道加大粮源采购力度。必要时,由承担粮食应急供应的企业向各零售网点配货,迅速扩大供货面。

  第十五条 扩大粮食加工生产,增加市场成品粮可供量。

  (一)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根据我市粮源分布、交通运输等情况,选择生产条件好、生产能力强的粮食加工企业作为应急供应指定加工企业;

  (二)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经市粮食应急指挥部批准,组织应急加工,增加成品粮源,安排指定加工企业加工后投放市场;

  (三)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根据应急指挥部确定的粮食加工点,保证加工企业的电力供应,确保企业正常生产。

  第十六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粮食局)可采取下列方式组织粮食货源:

  (一)组织人员到粮食产区采购;

  (二)通过网上购买,在粮食网站上公布品种、规格、价格、送达时间等要求,集中采购市场急需的粮食品种;

  (三)动用市级储备粮;

  (四)由市人民政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

  (五)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与粮食产区建立产销协议。

  第十七条 当市场出现特急状态时,由市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价格干预。

  第十八条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大依法监督的力度,对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造谣惑众、克斤扣两、强买强卖、拦截交通等不法行为及时查处。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典型案件,新闻单位应及时公开曝光。对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模范执行国家政策,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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