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处理
(一)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应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封闭并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物资,疏散事故危险区域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二)市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指挥部的总指挥、副总指挥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救援工作。综合组迅速通知市救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调动各种应急救援力量、设备和物资,实施应急救援。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三)区人民政府接到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启动本区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组织救援工作。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四)市人民政府接到中央驻市单位事故报告后,立即成立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迅速通知市救援指挥部有关成员,调动应急救援力量积极配合实施应急救援。
(五)参加现场救援处置的人员必须按照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救援方案实施救援;各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必要时,市救援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宣布事故发生地局部处于紧急状态,对事故现场及周边划定警戒区域,实行交通、治安管制,责令受到严重威胁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撤离、疏散人群。
七、预案启动及终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本预案:
1.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或者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及一次急性中毒或重伤30人以上(含30人)的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
2.当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含5人)10人以下或者一次急性中毒或重伤20人以上(含20人)50人以下的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请求救援时;
3.当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影响特别恶劣的特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时;当市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态势较难控制有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并经市救援指挥部研究决定启动的。
(二)救援终止
1.由市救援指挥部宣布事故救援终止。
2.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事故调查处理的规定,向有关机构提供事故调查处理所需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八、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