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督查人员可列席本级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及以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按规定优先调阅重要文件资料,随同领导调研。
(四)督查机构在组织督查调研时,涉及督查调研项目的部门要予以配合,提供所需情况和资料,不得设置障碍,敷衍推诿。
(五)各级人民政府督查机构发出的《督查通知》,由政府分管领导或办公室分管督查工作的领导签发,加盖办公室印章,督查事项承办单位要作为行政指令认真执行。政府各部门在开展督查工作时,可发出《督办通知》,签发程序和效力与《督查通知》相同。
(六)在贯彻落实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的重要事项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应及时向所在政府或部门反映并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事项不按时限要求办理的单位或个人,督查机构可给予通报批评;对督查事项落实不力,或失职、渎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督查机构可及时向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督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主管部门。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内设的督查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检查和指导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并向上一级督查机构报告督查工作情况。
(三)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负责协调、检查、指导本地区、本部门督查工作,并负责落实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督查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政主要领导是本区和本部门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日常督查工作。
(五)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为督查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督查工作的制度建设:
(一)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督查工作制度建设,建立和完善立项、督办、反馈、存档等工作程序,并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管理水平。
(二)督查工作实行检查考核通报制度。按照《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情况进行考核通报。
(三)督查工作实行年会制度。市政府系统每年召开一次督查工作会议,研究和改进督查工作措施和办法,总结经验,表彰先进,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