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实事求是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确保督查工作质量。
(五)注重实效原则。督查工作要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做到急事急办,特事特办,讲求效率。要力戒形式主义,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五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需督查的事项,均应登记立项。督查事项中,决策督查事项是指各级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由督查机构进行任务分解,明确责任,提出立项督查意见,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立项督查;专项督查事项是指领导批办的事项、政府或部门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下发的重要文件等,由督查机构或有关部门立项督查。
(二)督办。按督查事项内容确定承办单位,通过《督查通知》等方式转交给承办单位,并明确办理要求和时限。
一般性的督查事项,由各级督查机构组织协调;涉及各区和部门的重要督查事项,需要协同办理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协调;涉及全局性的重大督查事项,先由督查机构提出督查意见,再由政府或政府授权职能部门组织协调;涉及地方与中央企业、兵团、军队的重大督查事项,由督查机构提出督查意见,再由政府组织协调。
各级督查机构要根据督查任务的时限要求,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跟踪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事项,进行实地督查。
(三)反馈。各级督查机构和督查事项的承办单位要认真办理督查事项,并按期办结上报办理情况;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向领导或交办部门说明原因。办理情况报告要以单位正式文件逐级上报。
(四)存档。督查事项办结,要将涉及督查事项的有关资料收集齐全,进行整理、立卷后,按规定移交档案管理机构保存。
第六条 督查机构的职责和权利:
(一)各区、各部门的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可在本区、本部门及其所辖范围内,就督查事项开展组织协调、调研检查工作,并可提出质疑,向有关领导提出相关建议。
(二)督查机构对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