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克拉玛依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使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实现督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督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督促检查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的重要手段。认真开展督查工作,对促进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工作机制,提高科学决策能力、依法行政能力,改进机关作风、领导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设法治、高效、服务型政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督查工作的职责和任务:
(一)督查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督查市人民政府下发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查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督查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
(五)督查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督查工作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进行,坚持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批准授权原则。要根据领导的批示和上级机关督查机构的交办意见开展工作,未经批准授权,不得擅自开展督查工作。
(三)逐级负责原则。督查工作要逐级负责,分级办理,分工协作。各级督查机构(人员)应负责做好本级政府和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督查机构交办的督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