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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2007)


  (一)已办理结婚登记且无住房的人员;

  (二)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员;

  (三)离异年满30周岁的无房人员;

  (四)未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优先销售给无房户、危房户和被拆迁户。

  第十七条 申购经济适用住房时,应当向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

  (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或相应的有效证件;

  (三)婚姻状况证明。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可由单位统一组织或由个人直接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购。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统一报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对公示后有投诉的,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申请人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后,方可办理购房手续。

第四章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其销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前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确定销售价格。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售价批复的,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办理房屋交易手续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通过政府招投标方式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其销售价格的确定按招投标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场所公布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除《商品房明码标价书》标明的房价、代收费用及税费外,不得加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包括现售和预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销售行为应当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8号)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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