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28日)修改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八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九日
克拉玛依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应当坚持规模控制、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及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计划、建设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
市发展计划(价格)、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