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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九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定》(新政办发〔2006〕161号)和《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实施细则》(克政办发〔2007〕9号),为进一步促进克拉玛依市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督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确保政府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切实转变行政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维护政令畅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一)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人民政府下发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各类会议(调研)议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市人民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的落实情况。

  (五)市政府领导批示件和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六)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委员提案办理情况。

  (七)会风会纪执行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考核的情况。

  三、记分办法和标准

  市政府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的督查任务落实情况,以及会风会纪执行情况实行记分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具体标准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基本分为100分,实行倒扣分制。

  (一)不按要求完成督查任务的视具体情况扣分。

  1.不按时限要求反馈情况的,每次扣2分。

  2.办理质量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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