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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关于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市财政局《克拉玛依市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三日

  克拉玛依市财政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支持资金管理,根据《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新克政发〔2004〕1号)、《克拉玛依市鼓励投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新克政发〔2005〕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凡是符合新克政发〔2004〕1号和新克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二、安排方式

  财政支持资金采用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方式,安排数额以享受财政支持政策企业对财政的贡献额及投资规模为参考数,列入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支出。

  三、实行分级安排

  根据企业对财政的贡献额,贡献额属于市本级的,挖潜改造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贡献额属各区财政的,挖潜改造资金由各区财政预算安排。

  四、办理程序

  财政支持企业资金的申请、审核批准、资金拨付,按新克政发〔2004〕1号和新克政发〔2005〕1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

  五、监督管理

  财政部门按政策规定拨付给企业的资金,可用于以下方面:

  (一)作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

  (二)用于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投入;

  (三)补充企业生产资金不足。

  财政部门拨付企业的挖潜改造资金,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帐务处理:企业实际收到拨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挖潜改造资金”科目,形成各项资产的部分,按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未形成资产部分或补充流动资金的部分,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拨款转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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