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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公文处理是保证国家行政机关高效协调运转的重要基础工作。近年来,各区、市政府各部门认真贯彻《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大力推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有力保障了机关高效协调运转。但还有少数部门和单位在公文处理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公文处理规定,随意行文,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公文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效率和政府部门权威。主要表现为:一是有些部门未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擅自向区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二是不严格按照隶属关系行文和进行公文处理;三是上行文制发不规范,将应报送市政府的事项,以部门或部门负责人的名义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有的还将公文报送多位领导同志,又不注明分送情况,造成领导交叉批示。为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07〕8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的行文关系严格依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市政府各部门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可以互相行文,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行文。市政府各部门、各非常设机构(含下设的办公室)向区级人民政府行文,须依据市人民政府授权和职权(责)规定,经过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并在公文中注明经市政府同意。

  二、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报送公文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向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报送公文。应报送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明确要求报送市政府的情况报告,不得报送市政府办公室。

  由政府部门代拟,需要以市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公文,应先报送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按程序进行处理和签发,然后报市委办公室进行处理。市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将代拟稿报送市委领导同志个人或市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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