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立即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5分钟。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值班人员可直接向市政府报告。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难以在事发后45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30分钟内报至市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有关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接到事件报告1小时内报至市政府。
(四)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可能受事件影响的区政府,并按程序适时向社会公布。突发公共事件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五)有关法律法规对某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拓宽信息报告渠道
(一)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新闻媒体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突发公共事件。
(二)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注意从互联网、新闻媒体的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并视情报告。
(三)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四)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
七、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努力做好及时、准确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要采取措施不断提高信息报告的质量。要按照信息报告要素及有关要求,做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要素完整、重点突出,表述准确、文字精炼。要注意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续报,确保信息的连续性。
八、建立信息报告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