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部门负责监察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督促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五、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要将专项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政绩考核,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发挥部门联动优势。
(二)加大惩治力度。各区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等手段,切实加大对违法排污企业的惩治力度。对存在严重破坏环境问题,涉及公私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和危害人体健康等,涉嫌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司法机关严肃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大挂牌督办力度。要围绕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确定一批影响较大的环境违法案件,由政府牵头挂牌督办。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及奖惩措施。对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备案。
(四)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级环保部门、监察机关要按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认真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坚决纠正损害群众环境权益的不正之风。
(五)加大环境监测力度。环保部门要对重点流域、重点污染企业加大环境监测力度,为专项行动执法行为提供依据。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积极组织新闻媒体深度报道环境安全,披露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和部分工业园区集中违法排污问题,发挥环保投诉热线作用,畅通投诉渠道,积极鼓励群众举报环境违法问题,营造社会广泛参与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七)加强信息调度工作。专项行动期间,各区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工作,每周要向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各区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及信息上报情况进行定期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