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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4]85号)


  《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4年12月17日

  克拉玛依市政务信息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根据《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的通知》(新克政发[2004]51号)精神,为促进我市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调动广大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政务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更好地发挥政务信息服务决策、沟通情况、指导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考核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二、考核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市属各有关单位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送的信息,以及作为市人民政府领导传阅件和《信息与反馈》的采用情况。
  三、记分办法和标准
  信息稿件主要指工作动态和理论调研文章,包括具有创新性的工作,反映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的经验性、创新性资料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临时重要工作信息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市属各有关单位上报并被采用的信息实行记分制,以此作为年终评优的重要依据。
  记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1.信息被《信息与反馈》采用记5分。
  2.信息被作为市领导传阅件记3分,市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加记3分。
  3.信息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采用上报至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记3分,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采用加记4分;被国务院办公厅采用加记10分。
  4.信息被同时采用的,以高分为准。
  为确保政务信息上报质量和时效,对个别部门和单位应付差事、以次充好及迟报的信息,不作记分。
  四、评比办法
  1.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每季度通报各部门和单位的信息采用情况,通报发至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市属各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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