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发的一般应用技术成果及重复研究项目;
(三)国家法律、法规或自治区规定,必须经过法定的专门机构进行检测、审查确认的科技成果;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环境和资源造成危害的成果。
第三章 评定组织
第九条 市科技局为市科技成果的评定组织部门。其职责为:
(一)编制年度科技成果评定计划,并确定授权或委托评定的成果以及主持评定单位;
(二)监督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审查市科技成果评定意见;
(三)主持市重大科技成果的评定工作;
(四)签发《科技成果评定证书》;
(五)向主管市领导和市科技工作指导委员会汇报市重大科技成果评定情况。
第十条 市科技成果评定工作,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组织实施:
(一)地方企业、市属事业单位完成的重大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组织评定;
(二)驻市中央石油石化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由本企业科技管理部门组织评定。其中,对完成的环境、生态、社会公益性研究开发成果视具体情况可采取联合组织评定方式;
(三)其它科技成果可由市科技局根据具体情况,授权、委托有关专业部门或科技、学术、技术中介机构主持评定。
第十一条 主持评定单位的职责:
(一)受理科技成果评定的申请和审查;
(二)推荐同行专家组成科技成果评定专家组;
(三)主持成果评定;
(四)负责《科技成果评定证书》的审核或初审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评定分为会议评定、检测评定和函审评定三种形式,三种评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一)会议评定:对于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现场勘验、演示或测试和答辩的科技成果,采用会议评定形式。根据被评定成果的技术内容,聘请7至11名同行专家组成评定专家组。评定专家组到会专家不得少于应聘专家的五分之四,被聘专家不得以书面意见或委派代表出席会议,组织评定单位或主持评定单位不得因专家不到会临时更换评定专家。评定结论必须经到会专家的四分之三以上通过才能生效,不同意见应在评定结论中明确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