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
不予报销的医疗费用项目
1.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性事故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2. 因打架斗殴、犯罪或者其它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3. 因自杀、自残、吸毒、醉酒、戒毒、戒酒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4. 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 挂号费、门诊病例工本费、健康教育处方费、病人住院使用的生活用品费(含一次性生活和卫生用品费)、保健食品费、伙食费、营养费、电视费、电话费、食品费、保温箱费、电冰箱费、损坏公物赔偿费、护工费、住院陪护费(含陪护床位费)、自请特别护士等特需医疗服务费、个人生活料理费、洗理费;新生儿所用费用(含保温箱费);医疗单据费(记账单费、病历复印费、疾病证明费)、保健档案费;中药门诊煎药费、加工费、药引子费;
6. 院外会诊费、就医差旅费、救护车费、出诊费、会诊医务人员的差旅费、点名和加班手术的额外费用;
7. 心理咨询费、营养咨询费、健康咨询费;优质优价费(指医院开设的特需服务及优质优价病房)、特约上门服务费、代请专家诊疗费、气功费、食疗费、体疗费、音疗费、各种保健按摩费;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等各种预测费、人体信息仪检查费;性功能检查、治疗费;避孕药品及用具费;各种不孕(育)症的检查和治疗费用;
8. 减肥门诊、戒烟门诊、食疗门诊、的费用,以及用于科研和临床验证的一切费用(包括各种检查和药品费用);
9. 整形、美容、矫形及生理缺陷的检查、治疗的医药费用以及个人使用矫形、健美器具的费用,包括治疗粉刺、雀斑、座疮瘢痕、色素沉着、黑斑、口吃、打鼾、兔唇、鞍鼻、对眼、斜视矫治、近视眼矫治;单眼皮改双眼皮;脱痔、穿耳、平疣、腋臭、护肤、面膜;植发、染发;洁牙、牙列不齐矫治、色斑牙治疗、镶牙、种植牙、烤瓷牙;验光配眼镜;装配假牙、假眼、假发、假肢、助听器;各种治疗鞋;各种家用检测治疗仪器的费用;
10. 各种按摩器、理疗器具及磁疗费用,包括磁疗胸罩、磁疗裤、磁疗背心、磁疗鞋、药枕等;各种牵引带、拐杖、腰围、子宫托等;
11. 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外的其它器官或组织移植。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