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报销核算
(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的,方可按规定报销。
(二)医疗费用报销一般以自然年度为限,无特殊情况的,跨年度不予报销;不按规定就诊的,以及属于个人自付项目范围的(附件3),也不予报销。
(三)发生的医疗费凭门诊病历、处方、出院证明、住院费用总清单等医疗原始凭证和医疗统一收费票据,先到原单位报销,然后持原单位报销证明以及加盖原单位公章的医疗原始凭证和医疗收费统一票据的复印件,到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销核算。未经原单位报销的,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报销时扣除应由原单位承担的部分。
五、资金管理
(一)相关单位统一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单独设账管理,并按测算的人均报销额筹集费用。本办法实施后,市财政暂按年人均5000元费用划拨。
(二)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冲抵报销的400元定额和报销核算单次住院医疗费2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不含个人自负的1000元起付标准费用),从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当中列支;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从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六、有关事项
(一)已享受石油、石化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的,不再享受本报销待遇。
(二)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属于低保对象的,发生的医疗费先由区民政部门按规定的医疗救助办法给予救助,差额部分再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照此办法报销。
(三)市属退岗职工家属按本办法报销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符合《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大病医疗补助办法》(新克政发〔2005〕46号)规定的,直接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按标准给于补助。
(四)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市属退岗职工家属转市局外医院申请表(略)
附件2.市属退岗职工家属异地居住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