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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五日

  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调整办法

  为帮助解决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费用负担过重的问题,贯彻落实市委《关于构建克拉玛依和谐社会的意见》精神,根据我市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本着适度、适当的原则,对原市属国有企业退岗职工家属医疗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办法如下:

  一、适用范围

  已计发市属企业退岗职工家属一次性生活补贴的原商业、运输、粮食、供销、建设系统的退岗职工家属,以及曾在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劳动的市局职工家属。

  二、调整标准

  (一)实行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报销,定额标准为400元,作为年度本人门诊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以及住院医疗费个人自负部分的支付限额。当年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可以结转下一年累积使用。

  (二)当年门诊累积发生的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先由原劳动单位或其配偶、子女单位(以下简称原单位)按国家及自治区劳保医疗规定报销 50%;剩余部分,若本人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400元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由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冲抵报销。

  (三)当年住院累积发生医疗费中的药品费、手术费、输血费,由原单位按国家及自治区劳保医疗规定报销 50%;其余部分,先由个人承担1000元(起付标准),然后再按40%的比例,由本办法实施后筹集的资金报销。年度个人医疗费定额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也可冲抵由个人承担的1000元起付标准。

  三、就医管理

  因病或意外伤害须在市局医疗机构就医,并依照市局医疗保险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需转外就医的,由市局医疗机构开具《转市局外医院申请表》(附件1);异地居住的,由居委会开具异地居住证明并填写《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2),并报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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