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每两年应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通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和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情况;
(四)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五)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七)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一)重大危险源日常管理情况;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并帮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