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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7〕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石油、石化企业,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三日

  克拉玛依市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第三条 在克拉玛依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遵守本规定。

  中央驻市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公安、消防、经贸、质监、环保、交通、规划、土地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及时互通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五条 各级政府以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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