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受到行政处分或者责令辞去领导职务的,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称职;

  因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年度考核被定为不称职的,由任命机关依法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任命机关与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机构不一致的,由追究机构转送任命机关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理:

  (一)故意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

  (二)拒绝纠正过错的;

  (三)干扰、阻碍对行政过错进行调查的;

  (四)对控告人、检举人、投诉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八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二)主动纠正错误,有效制止损害后果扩大的;

  (三)其他应当从轻处理的。

  第三十九条 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一)主动发现过错并及时纠正,未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行政相对人弄虚作假,致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

  (三)出现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行政过错发生的;

  (四)其他应当不予追究的。

  第四十条 因行政过错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涉及赔偿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行政过错责任的追究机构

  第四十一条 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由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政府部门各负其责。

  其他依法履行行政监督职责的机关,发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本办法规定应予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情形,应当提请监察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监察机关负责全市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各区监察机关负责本区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监督政府部门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工作;

  (二)调查、处理本机关受理的行政过错投诉;

  (三)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行政过错的处理情况;

  (四)研究政府管理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并向政府提出改进建议。

  第四十四条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过错责任追究的实施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