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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接受市劳动、财政、监察、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三、补助的待遇标准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和因患大病病种发生的门诊费用,按我市现行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数额,以及超出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但符合本办法补助项目的医疗费用两项之和,在职职工超过2000元/年、退休人员超过1000元/年以上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照以下比例分段予以补助:

  1万元及以内的部分,按60%补助;

  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的部分,按70%补助;

  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的部分,按80%补助;

  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90%补助。

  四、补助的项目费用

  (一)予以补助的项目费用。

  1.发生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按现行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

  门诊大病病种暂定为9大类:各种恶性肿瘤、癌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症肝炎、肝硬化;人工器官置换(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血管搭桥、支架等);脑血管意外(脑溢血、脑梗塞、脑血栓)后遗症;组织器官移植及术后抗排异治疗;糖尿病;高血压病2级中危组及以上;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门诊大病病种的诊断,依据卫生部门制定的疾病诊断标准执行。

  2. 对超出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由医务人员根据病情和诊疗需要提出必须使用的国药准字号药品(不包括国药准字B类保健药品)、进口注册药品以及临床诊疗项目的费用。

  3. 肾脏、肝脏、心脏瓣膜、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移植等器官源或组织源的费用。

  (二)不予补助的项目费用。

  1. 各种营养、保健、滋补药品;中药材和中药饮片泡制的各类酒制剂;各类药品中的果味制剂、口服泡腾剂;部分可以入药的动物及动物脏器、干(水)果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单方或复方均不予支付的中药饮片及药材费用。

  2. 挂号费、陪护费、救护车费、生活用品费、医疗咨询费、点名手术费、超标床位费、特需服务费用以及助听器、义齿、义眼、义肢、辅助器具费用等各种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诊疗项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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