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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克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三十日

  克拉玛依市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为解决我市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过重的问题,适度提高职工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等六个文件的通知》(新政发〔2000〕84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统筹范围及对象

  补充医疗保险统筹的范围及对象为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已参加我市现行职工医疗保险统筹的职工和退休人员。

  二、基金筹集、管理与监督

  (一)基金筹集。

  参保单位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方式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缴费比例,由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按不超过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确定。其中,企业提取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由企业成本税前列支;国家机关以及由财政负担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医疗保险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施行第一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暂定为1%,今后需要提高的,由市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参保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二)基金管理与监督。

  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一级统筹,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设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补充医疗保险年度资金不足的,先由市财政垫支,以后调整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再予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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